为加强纪委监委机关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委领导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外出要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制度,请假遵照分级负责管理、按权限审批的原则。
第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销假审批表,经权限领导批准后有效。如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
第三条 凡请病假两天以上的,均须有二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均根据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由委领导审核批准。
第四条 请假或续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销假。
第五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六条 工作人员请假1天,须本人提前向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向分管领导请假;3天以上向主要领导请假。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
第七条 病假工作人员因疾病(因公致残或患职业病者除外)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第八条 事假工作人员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第九条 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可以请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第十条 丧葬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岳父母死亡后,工作人员可请丧假料理丧事,假期为1—3天。外地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
第十一条 探亲假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请探亲假。
(一)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
(二)未婚工作人员(包括丧偶或离婚已满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抚养其长大,现仍与本人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下同),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三)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第十二条 产假正常产假98天。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难产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产假增加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第十三条 工伤假工作人员因公受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给予公伤假。必须出示医院治疗病例、诊断书。
第十四条 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不包括试用期和见习期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第十五条 科级干部在请假批准后,妥善安排好离岗期间相关工作后方可离岗;并需在请假期间保持工作时间内通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