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峰,男,汉族,1975年3月生,黑龙江双鸭山人,大学学历,1992年 12月参加工作,200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12月任岭东矿救护队队员,1998年7月任岭东矿保卫科保卫干事, 2003年3月任岭东区执法队科员,2007年4月任岭东区棚改办科员,2019年9月任岭东区棚改办办事员,事业编制(办事员)。2019年9月28日因吸毒被岭东区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撤职处分,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于友谊县看守所。
经审查,张雪峰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2020年6月至7月份期间,张雪峰曾多次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一起吸食并贩卖冰毒。2020年7月26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将张雪峰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张雪峰逮捕;2021年1月25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雪峰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尖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张雪峰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生活腐化堕落、追求奢靡享乐,其行为触犯了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败坏了党的形象,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标准,严重违反党纪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经2021年3月23日十二届区纪委第78次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雪峰开除党籍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年3月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向区纪委、市纪委直至中共中央提出申诉。
中共双鸭山市岭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