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岭东区棚改办原科员张雪峰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

岭东区棚改办原科员张雪峰 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公职

来源: 岭东区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1-08-04

张雪峰,男,汉族,19753月生,黑龙江双鸭山人,大学学历,1992 12月参加工作,2001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12月任岭东矿救护队队员,19987月任岭东矿保卫科保卫干事, 20033月任岭东区执法队科员,20074月任岭东区棚改办科员,20199月任岭东区棚改办办事员,事业编制(办事员)。2019928日因吸毒被岭东区纪委监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撤职处分,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于友谊县看守所。

经调查,张雪峰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的问题。

2020年6月至7月份期间,张雪峰曾多次自行或者伙同他人一起吸食并贩卖冰毒。2020726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尖山分局以涉嫌贩卖毒品将张雪峰刑事拘留;同年828日,经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张雪峰逮捕;2021125日,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雪峰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向尖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张雪峰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生活腐化堕落、追求奢靡享乐,其行为触犯了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败坏了党的形象,完全丧失了党员的标准,严重违反党纪并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经2021323日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张雪峰开除公职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21323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双鸭山市监察委员会申请复核。


                     双鸭山市岭东区监察委员会

                  2021年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