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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纪委监委谈话室管理使用制度

来源: 友谊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1-25

一、使用谈话室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谈话期间,审查调查部门对谈话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监督检查,并做好相关安全设施的协调保障工作。

二、审查调查部门需要实施谈话时,应到案件监督管理室领取《友谊县纪检监察机关使用谈话室呈批表》,经领导批准后,由案件监督管理室安排使用谈话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并及时开启谈话室监控设备,安排审查调查人员在指定房间进行谈话。

三、谈话开展前,案件监督管理室管理工作人员要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实时监督谈话情况,发现不符谈话方案或超出审查范围及不文明行为,有权制止或终止谈话。

四、谈话前,审查调查人员应熟悉谈话场所及安全设施配备,了解掌握谈话对象情况,做好谈话准备。

五、谈话对象必须在所在单位专人陪同下到达谈话场所,与审查调查人员办完交接手续后陪同人员方可离开。

六、谈话必须有至少两名审查调查人员同时进行,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严禁一个人进行谈话或询问。

七、谈话中,审查调查人员必须依法依纪,尊重谈话对象,不准进行侮辱、打骂或变相体罚,晚上20时后严禁谈话。

八、审查调查人员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谈话区域,谈话期间,不得擅自拨打接听电话。

九、谈话人员在谈话前要确保谈话双方不得将玻璃、金属、陶瓷等尖锐硬物及绳索、线缆等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带入谈话场所,不得将开水带入谈话场所,不得给谈话对象提供带有骨头、鱼刺、硬壳等有安全隐患的食物。严禁给谈话对象提供棉签、牙签类物品。谈话场所禁止吸烟和使用任何火种。

十、审查调查部门在使用谈话室期间,对谈话对象的饮食、健康安全负全责,需要医生、陪护等人员时,应当及时通知案件监督管理室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谈话对象如要服用药品,需经专科医生同意后方可服用。

十一、谈话结束后,审查调查人员负责将所有记录及工作资料带离谈话室,不得在谈话室留置纸笔等物品。谈话结束后,应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其亲属陪同送回,提出注意事项,做好交接工作,确保安全。

十二、审查调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不准泄露谈话内容,不准进入与本次谈话无关的其他谈话室,不得在谈话区域滞留,进出谈话区域要经批准和备案。

十三、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谈话室开展谈话工作。

十四、谈话结束后,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复制谈话笔录及后台影像资料,严禁随意删减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