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友谊县纪委监委监控室管理制度

友谊县纪委监委监控室管理制度

来源: 友谊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1-25

一、监控室由案件监督管理室专人负责管理,除监控室管理人员,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监控室。自谈话对象进入谈话区域至离开的全过程,监控室全程监督,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转。

二、审查调查部门不得擅自关闭监控设备,不得删除、更改监控录像资料,发现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通知案件监督管理室检修。

三、监控室用于监控与谈话对象的谈话过程,每次谈话前必须确保开启监控系统,确保至谈话结束监控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无监控盲点,并录制、保存好原始同步音像和电子笔录等资料。

四、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监控设备的使用说明规范操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五、管理人员应按要求,确保每次谈话的录制质量,定期对声像监控系统自动存储的同步音像记录进行整理,并按时间及类别建档,妥善保管。

六、未经分管案件监督管理的副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调阅、拷贝、使用监控图像,凡确需调阅、拷贝、使用监控图像的,经批准后,必须对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后,调取批准内容(事项)。

七、管理人员要自觉爱护监控室内的设备,注意保持室内环境卫生,严禁吸烟。

八、下班前,要检查设备状态,关闭监控室的电源和门窗,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