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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纪委监委谈话安全检查规定

来源: 友谊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 2020-11-25

一、需要进入谈话室进行谈话的人员,要在执纪审查人员的带领下进行安全检查后,方能进入。

二、安检前,请自觉将随身携带的金属物品(如钥匙、手机、手表、打火机等)放入专门的物品柜,然后再由工作人员手持安检器进行检测,直到准许通过时,方能进入谈话室。

三、对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管制刀具等限制性物品的人员,安检人员应当作出拒绝通过的处理,或交审查调查部门处理。

四、录音、录像等电子设备不得带入谈话室,如需要,可存入在物品柜中。

五、小型提包、提袋等随身包裹,请携带者自行打开接受安检。

六、安检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有伤情的,应告知审查调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详细记录伤情并拍照固定,询问被检查人伤情的原因,检查情况应当详细记录,由被检查人在记录上签名确认。

七、对女性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八、对不配合安检和安检未通过的人员,应当禁止其进入谈话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