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贯彻落实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及省市具体实施意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推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编在职以及离退休、调出、离职的政法干警。
第四条 政法干警在教育整顿期间如实向纪检监察机关或本人所在单位报告下列事项的,视为主动交代,按照“自查从宽”政策处理:
(一)贯彻落实上级文件、会议和领导指示批示精神不力,造成群众反映强烈问题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领导责任的;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生影响公正廉洁执法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存在直接保护、间接助长等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行为的;
(四)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特别是2018年以来,出现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的;
(五)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
(六)违规经商办企业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七)违规参股借贷的;
(八)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九)法官、检察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
(十)其他违反党纪法规、规章制度的。
第五条 政法干警可通过检举控告渠道、所在单位负责人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转达等方式,向县纪委监委报告有关事项,县纪委监委信访室应当建立台账,写明时间、报告人、接待人、报告内容等。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相关资料,控制报告事项知悉范围。
第六条 适用“自查从宽”政策处置流程:收到报告事项后,县纪委监委组织信访、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线索排查,根据线索情形确定处置方式。对可能构成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的线索,依据《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对照“自查从宽”政策研提处理意见,移送审理部门审核。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甚至交织政治问题的,可以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政法机关意见,综合考虑情节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报告人认错悔过态度,慎用“自查从宽”政策处理。
第七条 对于符合“从宽”条件的情形,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情形或条件下,分级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通过提醒谈话、约谈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整改方式处理。视情况由县纪委监委、报告人所在单位或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实施。
(二)情节较轻的,应当按照线索分办程序、初步核实程序、审查调查程序,查清事实,从轻或减轻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原则上由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处理,必要时可以提级办理。
第八条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结束后发现的政法干警应当交代而未交代的问题或出现的新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对照“被查从严”政策,依据《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规定程序处理。原则上由县纪委监委实施。
第九条 审查调查期间,应当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后使用合理措施。
第十条 深入剖析典型案件特别是“被查从严”案件,深挖原因、总结规律,提出改进建议,督促完善制度机制,适时开展警示教育,着力发挥治本功效。
第十一条 对政法干警适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