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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305000127030001-00-2023-03-2113404172

分 类 :科技、教育、体育、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 2023-03-21

文 号 :双科规〔2023〕1号

主 题 词:科研诚信 管理办法

名 称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双鸭山市 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县(区)科技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市科技局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双鸭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3月21日







双鸭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等41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00号)和《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黑科规〔2020〕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申报、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申报人员、承担人员、评审评估咨询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法人机构。

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审慎认定、客观公正、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鼓励修复原则。

第五条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过程中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六条? 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的必经程序,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 一票否决”。

第七条推进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构建“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联合奖惩格局。

第二章?科研失信行为界定

第八条申报人员、承担人员以下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其他科技专项;

(二)在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

(三)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不按时履行结题验收手续、结题验收不通过或被动终止等;

(五)其他违反科研伦理规范、违法和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九条评审评估咨询专家以下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科技评审评估咨询专家资格,包括虚报专业领域、技术职称、职务、研究经验等;

(二)履责过程中,对其他专家施加影响或发表倾向性言论,影响其他专家独立发表意见的行为;

(三)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

(四)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五)其他严重违反咨询纪律或规定,对咨询过程或结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法人机构以下行为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一)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和其他科技专项承担资格或者科技方面的称号、荣誉等;

(二)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三)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履行结题验收手续、结题验收不通过或被动终止等;

(五)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章 科研诚信分类评价

???第十一条实行科研诚信分类评价制度,根据对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记录情况进行分类评价,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

A 级:良好信用,无任何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责任主体。

(一)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和人才项目称号的单位和个人。

B 级:一般信用,无任何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或存在较轻科研信用不良行为且及时修复,未产生不良记录。

C 级:一般失信,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且未积极修复,已产生不良记录。

D 级:严重失信,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记录,并被相关部门正式处罚。

第十二条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生成科研诚信初选名单,经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用比对核查后,最终确定科研诚信名单。

第十三条A 级和B级名单有效期为长期,C级和D级名单有效期分别为3、5年或永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名单有效期起始日期为诚信名单确定日期。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或个人被列入科研失信名单的,应事先告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科研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四章?科研诚信分类监管

第十六条对科研诚信A级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科研守信激励“红名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激励;市科技局在科研管理中实施简化监督;在市级科技计划支持、专家评聘、奖励扶持以及省级以上科技项目推荐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

第十七条对科研诚信B级名单的信用主体,市科技局在科研管理中实施常规监督。

第十八条对科研诚信C级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科研失信惩戒“黄名单”,市科技局在科研管理中实施强化监督。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三年内限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专项;

(二)三年内限制推荐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项目、资格认定、科技融资和政策扶持等;

(三)三年内取消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评估人员、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九条对科研诚信D级名单的信用主体,列入科研失信 惩戒“黑名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市科技局在科研管理中实施重点监督,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五年内或永久限制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其他科技专项;

(二)五年内或永久限制推荐省级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资格认定、科技融资和政策扶持等;

(三)五年内或永久取消作为科技创新活动的评估人员、评审专家资格。

第五章信用修复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鼓励和支持科研领域失信主体通过主动纠正科研信用不良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市科技局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科研诚信等级调整的重要参考。相关责任主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信用主体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在整改期间未再发生失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二)信用主体已履行义务并整改到位且在一年以内未发生失信行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科研诚信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科研守信激励“红名单”的信用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退出: 一是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守信激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二是信用主体主动申请退出的。科研失信惩戒“黄名单”和“黑名单”的信用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一是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科技局同意的;二是失信惩戒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第二十二条相关主体退出科研守信激励“红名单”或科研失信惩戒“黑名单”后,市科技局将名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相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双鸭山市科学技术局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shuangyashan.gov.cn/NewCMS/index/html/zwgkx/index_news.jsp?newsid=1347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