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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305000127030001-00-2023-09-2813404294

分 类 :综合政务、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机构: 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 2023-09-28

文 号 :双政办规〔2023〕9号

主 题 词:特种设备

名 称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28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特种设备

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及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双鸭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3323日召开的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8    

 

双鸭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2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2.4县级以上政府职责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5.2信息报告

5.3紧急处置

5.4指挥和协调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6新闻报道

5.7应急处置的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会救助

6.3保险

6.4总结评估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7.2应急救援队伍与保障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7.4奖励与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8.2预案更新

8.3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9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制定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应急事故预案》等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鸭山市辖区内因特种设备本身或外在人为)因素导致特种设备爆炸、损坏、失效、缺陷、故障而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形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场监管长任副指挥长,市场监管局、应急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为成员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1.3副指挥长职责

(1)配合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指挥长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

(2)组织做好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3)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等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场监管局与应急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房城乡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民政局、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统一行动、密切配合。各部门职责如下: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2)应急局: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方面的专家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火灾扑救工作;配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市级负担的工作费用

(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生态环境: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露提出处置建议。

(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8)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9)市民政局:接受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救助,负责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

(10)佳木斯车务段双鸭山站:参与协调我市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

2.1.5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建立市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

2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修订市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

4跟踪县(区)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县(区)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指导;

5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

6提出组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建议;

7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重事故、较大 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8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按程序规定及时报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救援工作。

2.2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当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成立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的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设置治安保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保障组、环境监测组5个工作组。

2.2.1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职责

全面负责指挥现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对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2.2各工作组职责

治安保障组:市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治安保障工作。

综合协调组:市市场监管、应急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

协调工作。

应急救援组应急、住建、交通、铁路部门组成。应急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现场的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作和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市交通部门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佳木斯铁路局双鸭山客运段参与协调我市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医疗保障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

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泄漏时

的环境监测。

2.3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事故类别,挑选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应急救援专家。

专家职责为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特性分析发生次生事故的可能性并提出预防措施对现场应急救援的方法、步骤、措施等提出建议。

2.4县(区)政府职责

2.4.1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2.4.2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和报告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市场监管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和组织(县、区、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3.2预警预防行动

确认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事故、自然灾害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

  1化工企业爆炸、停电、火灾事故;

  2地震;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

  4台风、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霜冻、大雾等气象灾害;

  5其他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灾难性事故。

  各县(区)政府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事及时报告上级政府。

4应急响应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级别,应急响应分为级、级、和级四个等级。

4.1响应分级

根据应急响应的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I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按《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特2005206,在国务院的领导下,省政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全省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

响应措施: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省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的资源和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的市政府会同省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调度市、县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级响应启动条件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

响应措施事故发生地县(区)政府会同(区)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县级政府的资源和力量,进行处置。

5应急处置

5.1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I

5.1.1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标准

5.1.1.1 特别重大事故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5.1.1.2重大事故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

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5.1.1.3较大事故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 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5.1.1.4一般事故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事故。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5客运索道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的;

6大型游乐设施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作出的补充规定。

5.2信息报

5.2.1信息报告程序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报告;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级政府和市场监管及有关部门。

2)各县(区)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最迟不超过2小时。

3)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

5.2.2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送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登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5.3紧急处置

5.3.1紧急处置措施

1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开展自救;

2事故发生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政府根据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不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取得当地政府同意后应当立即报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即报告政府。

5.3.2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

1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对事故危害情况的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3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建立现场工作区域。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等素,设立现场抢险救的安全工作区域。

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三类工作域,即危险区城、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7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5.4指挥和协调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指挥,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协同作战。

5.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当地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5.6新闻报道

指挥部或其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指定来源,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具体新闻发布工作按国家的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办理。

5.7应急处置的终止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实际情况,在报请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终止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事故因素经消除;

4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6后期处置

6.1后处理

应急抢险救工作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由有关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

事故救结束后,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做好社会救助、保险等善后处理事项,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活动。

6.2社会救助

社会、个人和国外机构开展救助,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由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地民政部门负责,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

6.3保险

应急救人员和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由为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承保财产险、事故险的保险公司负责,实施理赔的工作程序、标准,按照企业与保险公司的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行。

6.4总结评估

6.4.1开展评估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结束后,按照事故级别实施评估:

1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

4发生特种设备般事故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评估。

6.4.2评估内容

总结评估的要素包括指挥体系运转是否顺畅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定位是否准确预警机制是否完善应急响应是否及时有效;应急救队伍是否满足需要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的完整性和实用性应急救措施是否有力、有效物资保障、医疗、交通运输、治安保卫、人员保护、通信能力情况预案的完性、可行性。

7保障措施

7.1通信保障

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机构、级应急救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24小时值守。

2)市市场监管局借助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动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7.2应急救队伍与保障

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在企业建立救队伍的基础上,整合消防、大企业自我救援队伍等社会资源建立专业救队伍,特别是液氯、液氨、城镇燃气电梯等应急救专业队伍。

7.3技术储备与保障

1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研究、分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2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定具体的事故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7.4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工作结束后,市、县(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重大事故和突发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8.1培训和演练

    1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公布抢险电话。

    2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当地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综合能力。

    3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4本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8.2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县(区)政府应及时制定和更新相关预案,确保与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8.3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30日后实施。《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双政办函〔20146)同时废止。

    9附则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车辆等设备及其安全装置、安全附件。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重点监控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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