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栏)

首页 正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2305000127030001-00-2023-11-0213404295

分 类 :民政、扶贫、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机构: 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 2023-11-02

文 号 :双政办规〔2023〕10号

主 题 词:养老服务

名 称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02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2

 

关于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

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精神,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推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登记备案监管

(一)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市县(区)相关部门严把准入关,对符合申办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核准登记。强化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在养老服务机构备案时,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承诺按照符合养老服务机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并向社会公开,申请人履行情况将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市场监管部门在给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一周内将登记信息传给各县(区)民政部门,并告知新增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到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备案。

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在为养老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一周后及时上报给民政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接到新增登记执照信息后,要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及时备案并查看消防验收、食品卫生等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许可证书进行核查,住建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备案工作进行核查,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卫健部门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进行核查,手续不全的限期内整改;限期内仍整改不到位或超过时限未整改完成的,各县(区)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未备案的,督促及时备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打击无证照从事养老服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各职能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服务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对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查处。对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各县(区)民政和相关部门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建筑、消防、医疗、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强化日常监管。市民政局负责推进各县(区)民政和市直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委编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加强安全运营监管

(三)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强化行为服务规范,有效规避风险。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入院评估、风险告知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档案、服务协议、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工作,妥善保管相关记录。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确认,可在其居室内安装视频监控。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全面加强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对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落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有关要求进行督促指导。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隐患整改排查机制,制定责任清单,摸清消防安全状况,抓好消防安全整治。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加强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保障特种设备运行安全,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落实养老服务机构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压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原料购入、加工、存储、留样等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品安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科学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并熟练使用,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落实相关安全规范和标准,明确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六)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报告和处置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向属地业务部门报告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等重大情况,并按业务部门指导意见及时妥善处置。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加强医疗卫生防疫安全。督促养老服务机构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医疗防护管理措施。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监督管理力度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八)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的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资格检查。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九)对养老服务机构存在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实施行业禁入。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三、加强资金资产监管

(十)依法查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监管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等行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进行查处。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一)加强对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和政府奖补资金的监管,定期进行抽查,依法打击虚报冒领、骗取或截留、挪用补贴资金行为。加强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监管。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二)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规范管理养老服务机构预收服务费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的监管。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服务中心、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三)排查整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做好风险提示,对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牵头单位:市金融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四)指导退出的养老服务机构妥善做好老年人的服务协议解除、安置等工作,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加强监管,避免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四、加强服务质效监管

(十五)对因违法违规责令停业整顿、退出经营造成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做好机构内老年人思想安抚和妥善安置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六)推行1+X证书试点工作,加强院校内老年服务与管理人才培养。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职业技能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监管有关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避免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和体育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七)畅通养老服务机构举报投诉渠道,按照“民政牵头、归口负责”原则,优化受理、转(交)办、办理流程。认真接待投诉群众,耐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积极做好舆情应对工作,切实维护正常的养老服务秩序和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八)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构建联合奖惩机制。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码上诚信”系统应用,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不少于2次的联合检查。全面建立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有关信息提供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及信用中国(双鸭山)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要实现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将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的养老服务机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预警和风险提示推送至监管部门,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十九)完善“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录入,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组织信息基本数据集和养老从业人员基本数据集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实现跨地区互通互认、信息一站式查询和综合监管“一张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营商环境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实施推行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制度,促进养老服务机构管理水平服务进一步提升。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严格落实有关国家标准和工程建设、医疗卫生等要求。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五、检查方式及问题处理

(二十一)县(区)和各成员单位通过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要求,对本级养老服务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住房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应急管理、人员管理、运营管理、服务管理、疾病防控(疫情防控)等领域专家组成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更新。对养老服务机构检查事项分为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建筑、消防、食品安全、环保、医疗卫生、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内容为重点检查事项。抽查比例不设上限。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为一般检查事项。抽查比例每年不少于10%

县(区)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存在建筑、房屋使用、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安全隐患的,督促养老服务机构整改,并书面告知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安全隐患突出或情况紧急需要立即处置的,应当依法责令养老服务机构停业整顿或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通知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到场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据各部门职责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通知具备相应执法权限的部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县(区)各成员单位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结果要在一周内上报属地民政部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六、加大经费保障和法治宣传力度

(二十二)将开展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中,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监管经费保障。可视实际情况聘请养老服务机构公共管理、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等领域专家学者,为综合监管提供人才支撑。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三)加大养老服务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对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进行广泛推广宣传,将推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相结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四)各级政府要把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专班办公室牵头建立由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的联席会议,建立联络员队伍,定期召集联席会议成员研究在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方面问题,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检查工作。对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报专班研究解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五)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属地综合监管机制,开展执法部门与乡镇(街道)联合综合执法工作,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级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把养老服务机构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包保责任,实现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全面综合监管、安全有序运行、高质量发展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二十六)建立评价督导工作机制。专班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合力、系统推进,按照“四个体系”建设要求推进对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制度落到实处。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全过程督办,定期通报工作成效和突出问题,对基层部门监管和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进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失职失责行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通过责任落实推进工作落实。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各相关部门

 

附件:双鸭山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双鸭山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精神,进一步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合力,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建立双鸭山市养老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能

建立健全我市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机制,统筹推进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与发展,共同研究解决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促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市场监管、服务质量监管、老年人权益维护、处理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等监管工作,推动形成健康有序的养老服务发展环境。

二、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高    市委常委、副市长

  人:赵    市民政局局长

    员:王    市委编办副主任

李春林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雁波  市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田勤海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静波  市民政局副局长

杨荣群  市财政局副局长

马建国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级调研员

赵忠庆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佟德峰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杜安国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二级调研员

于亚梅  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孙锡泽  市应急局副局长

田杨勇  市审计局副局长

尹忠林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市医保局副局长

    市营商环境局副局长

于凌云  市金融服务中心副主任

    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副局长

三、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经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可增减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其继任者履行职责。

四、工作职责

发展改革委:依法负责对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和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的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管理,对普惠性养老项目实施评估。负责指导制定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市教育和体育局:依照权限负责管理监督院校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实施。

市公安局:依法负责查处扰乱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秩序,故意伤害、虐待老年人等侵犯老年人人身权利,以及以养老服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和诈骗等侵犯老年人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人口管理信息的共享应用,提升行业监管能力和服务管理效率。

市民政局: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的监督管理,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对非营利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民政部门依法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照职责权限做好对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负责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加强老年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信息共享。

市自然资源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审批、用地供应、不动产登记等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养老服务机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执行监督,负责养老服务机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工作。

卫生健康委:依法负责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审批或者备案,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和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进行行业监督管理。依法负责指导养老服务机构聚集性传染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和应急工作。依法负责采集、汇聚、存储、应用、共享老年人基本健康医疗数据。

市应急局:负责按程序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将养老服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市审计局:依法负责对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管理局: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进行严格登记和监督管理。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障局:依法负责对纳入医保定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市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市场有关行为进行管理。

市营商环境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推动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实施失信惩戒。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双鸭山监管分局:依法负责对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参与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做好对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的排查。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法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市委编办:依法负责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登记管理。

五、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经召集人同意,可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联络员会议。联席会议或者联络员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专家参与特定事项的专题研究。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并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后,以联席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至各有关单位。

(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履行好本部门承担的养老服务管理与服务职责。对于需要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组成联合工作组或联合执法检查组,合力做好联席会议确定的相关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做好本部门涉及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主动研究养老服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要求扎实开展工作。指导县(区)对口部门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形成反应迅速、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全市养老服务工作。

政策解读材料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