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专栏)

首页 正文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2305000127030001-00-2023-12-2913404322

分 类 :综合政务、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机构: 市政务公开办

发布日期: 2023-12-29

文 号 :双政办规〔2023〕13号

主 题 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名 称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字体: 视力保护色: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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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专家组

2.4预测预报组

2.5各成员单位职责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

4.3应急响应措施

4.4信息公开

4.5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4.6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6.2制度保障

6.3经费保障

6.4人员保障

6.5装备保障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7.2预案培训

7.3预案演练

7.4预案修订

8附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科学预警、指挥有序、处置有力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指挥体系,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36)、《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等制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此预案不适用于沙尘天气。

1.4工作原则

1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强日常预报与管理,明确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各县(区)政府和双鸭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响应体系。

4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及双鸭山经开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行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县(区)政府及双鸭山经开区管委会应急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市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成立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任总指挥,服务分管生态环境副市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气象局、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及双鸭山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实行统一领导和指挥。

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市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及有关县(区)的联络工作。

2.3专家组

生态环境牵头组建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建议。

2.4预测预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组织有关专家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开展预报工作,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5各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应依据本预案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在本预案发布15个工作日内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新闻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区)做好不同预警等级下的能源保障工作。

市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实施方案,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下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落实限停产措施,其他职能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应急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市级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工作;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限产、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工作;及时汇总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建筑工地管理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区)秸秆肥料化、基料化和固化压块等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商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对加油站、储油库的油气回收设施加强监督检查。

市应急局:做好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应急响应期间,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商品煤和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管。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实施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渣土运输处置扬尘和露天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强化渣土运输处置的情况,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国资办:联系所监管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工作。

国网双鸭山供电公司:根据市有关部门要求,做好全市发用电平衡工作。

县(区)政府及双鸭山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构建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组织本辖区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市级预案总体要求和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要求,明确各方面责任任务,确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3.1.1监测

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等工作,为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和预警发布提供依据。

3.1.2预报

预测预报组依托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预报资料,并充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重污染天气发生后,要密切跟踪空气污染变化趋势,加密分析研判频次,及时报告预测预报结果。

3.1.3会商

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当接到省气象或生态环境部门任何一方提示我市将出现极端气象条件或重污染天气时,或本市气象局、生态环境局任何一方预测到未来12天可能会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和AQI达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时,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测预报组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提交至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专家组参与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关规定,依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我市重污染天气划分3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2.2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时间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提前24小时发布预警信息;如遇特殊情况未能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2)预警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未来时段城市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和地点、AQI指数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级别、预警等级等。

3)预警发布程序及方式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组应及时发起会商,根据现状分析、预报信息进行综合研判。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制作《重污染天气会商结果表》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政府发布预警。

预警信息发布文本经市政府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发布

4)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当监测预报组预测或监测环境空气质量不符合已发布的预警等级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黄色预警不含降级),参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严启动预警。

5)预警解除

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AQI150),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参照预警发布程序解除预警。

3.2.3预警措施

1)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人群做好防护。

3)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做出预测预报。

4)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5)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大气重污染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

3.2.4区域应急联动

收到省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启动信息时,按照预警信息要求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级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AQI预测结果发布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中设定的应急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发布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开展应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机动车限行措施的执行起始按照当次预警公安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措施的执行起始时间按照当次预警教育部门的具体通知执行。

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组织管理,并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及双鸭山经开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本辖区街道(乡镇)和区属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并进行督导检查。

4.3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响应时,燃煤机组和燃煤锅炉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单位要确保重污染天气期间稳定达标排放,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4.3.1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时,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0%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⑤减少或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体等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1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1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在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⑨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⑩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4.3.2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时,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15%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开窗通风时间,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2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1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和国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

⑩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3.3级响应措施

级响应时,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应达到20%以上。

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应留在室内,不要进行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做好防护措施。

②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④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可采取弹性教学,必要时停课。

⑤暂停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④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列入《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实施相应的减排措施。

②加大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在线监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企业煤、渣、焦、砂石等各类物料堆覆盖情况的执法检查频次。

③供热企业错时错峰起炉。

④除重大民生、应急抢险及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停止土石方开挖、建筑拆除、室外施工现场喷涂粉刷、切割等作业;对施工工地、不明空地的料堆、土堆增加防尘措施或覆盖,增加3次以上工地上裸露地面的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⑤提升对燃放烟花爆竹、城镇街道烧纸或焚烧遗物的查处力度;提升对冒黑烟等尾气超标车辆路检路查力度。

⑥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2小时道路清扫保洁时间,增加2次洒水压尘作业(冬季除外)。

⑦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市区内上路行驶(清洁能源车除外);国和国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含驾校教练车)禁止上路行驶;

⑧开展全市秸秆禁烧管控和综合利用;加大对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执法检查频次;组织开展对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查禁市场摊区商亭使用燃煤小炉子;落实工地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等重型车辆禁止驶出工地措施。

⑨增加白天公交运力

⑩在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气象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加大对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的商品煤和不符合国家现行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的行为的查处力度。

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安排整点时间播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跟踪专题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

4.4信息公开

市委宣传部应及时组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报刊等媒体发布预警启动、升级、降级、解除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真实,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实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市气象局向社会及时公布气象条件变化情况。

4.5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反馈与监督

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5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遇重大紧急事项随时报告。因生产安全、民生保障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时采取规定应急响应措施的企事业部门或单位,应于当日15时前书面报请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意。举报受理部门要加强值班,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被举报的违规工地、企业、车辆等进行严厉查处。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终止应急响应,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继续跟踪监测。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于应急终止次日中午11时前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处理情况。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当次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测研判情况、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预警效果以及应急预案的完备性、科学性、实用性等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总结应对经验,查找分析问题,持续改进不足,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每次预警启动过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形成评估材料,提交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于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函告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评估结果,应急预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20日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组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机构,机构负责人应由属地政府或部门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指挥、部署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6.2制度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县(区)政府及双鸭山经开区管委会有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应在属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相关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应在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6.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的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专家咨询和应急演练等所需的费用。

6.4人员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协助开展评估。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队伍建设,开展培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及时传达预警指令,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时报告工作进展和总结。

6.5装备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应急指挥、应急处置、通讯工具等应急设备,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积极构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监测预警能力。

7预案管理

7.1预案宣传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7.2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7.3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7.4预案修订

本预案至少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案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附则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及以上污染程度。

本预案所称AQI指数(空气质量指数),是指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本预案所称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双鸭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双政办规〔2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