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双鸭山市“企业注销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10:27:49.0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全面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加速市场新陈代谢和结构优化,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助力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注销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落实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聚焦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最后一环,在规范企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合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税收和交易秩序的基础上,改变分段、分次、分时办理模式,提供主题式、套餐式集成服务。通过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实现多个涉企事项注销一次申请、一站式办结,切实提高企业退出市场效率,增强企业办事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改革内容

将企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社保登记注销、医保登记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海关注销、公章注销、银行账户预约销户等八个事项按照“一件事”标准进行整合,实行“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分类审批、一窗出件”工作模式。除个别特殊复杂情形外,企业无需单独向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鼓励各地按照能合尽合的原则,将更多事项纳入集成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改革综合成效。

三、任务措施

(一)推行企业注销联办模式

对企业注销联办事项进行扩容升级,将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海关、银行等部门与企业注销相关的业务整合,依托企业开办专区再造注销流程,设置“企业注销专窗”,合并办理事项,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相关材料和数据信息收取(生成)后,通过线下流转、线上传递、网络共享等方式,同步推送至各部门并联办理。

(二)提供跨部门注销预检服务

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可凭营业执照原件、电子营业执照(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向“企业注销专窗”提出注销事项申请,填写企业注销事项采集表,窗口根据企业注销事项采集表对企业注销事项申请进行预检,即时将预注销企业信息流转至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海关等部门。各部门在1个小时内同步完成数据联检,并将预检结果(包括:企业未办结事项清单、业务流程指引和申报材料等)反馈至“企业注销专窗”,由窗口汇总后统一告知申请人,同时提醒其及时办理相关注销手续,避免因时间间隔过长导致预检结果不准确。通过将企业注销关口“前移”,及时引导企业清理完毕未了结业务,减少公告期间及公告结束后有关部门异议驳回情况,有效缩短企业注销登记周期。  

1、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查询企业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否存在股权冻结、出质情况,是否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未办理注销登记等情形。

2、税务部门:主要查询企业是否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是否存在未缴销发票及税控设备,是否存在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和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

3、社保部门:主要查询企业是否缴清社会保险费欠费,办结相关社保事项。

4、医保、公积金、海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对企业是否存在注销问题进行查询。

(三)分类引导发布公告和选择注销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经查询无相关事项或相关事项已办结,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提醒企业可在债权债务清理完结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待公告期(20日)满后一个月内依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对事项尚未全部办结或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引导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发布备案清算组信息和发布债权人公告,或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待公告期(45日)满且清算完成后申请办理一般注销。

(四)各部门协同完成注销事项办理

“企业注销专窗”统一收件后,按以下业务规程在部门内部流转,同步跟踪事项办理进度,及时解决过程性问题。各部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将结果反馈至企业注销专窗,以现场或邮寄方式统一送达。涉及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等共性材料的实行“一次提交、共享复用”,部门需要纸质材料归档的自行复印后留存。

1、税务登记注销。引导纳税人实名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清税申报和注销。(1)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税务部门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2)对符合容缺即时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资料齐全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若资料不齐,可在作出承诺后,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3)对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4)对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且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时,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5)未使用的发票,在税控设备自行作废,自助机上验旧。

2、企业登记注销。1)普通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清税信息已共享的无需提交)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2)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企业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提交《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3、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和银行账户预约销户。1)社保登记注销。提交《注销申请报告》《失业保险参保单位登记表》《历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分解表》《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即时办结注销社保登记手续,办理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2)医保登记注销。提交《基本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注销文件或单位撤销文件,即时办结注销医保登记手续。(3)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提交《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审核表》、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即时办结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手续,并同时办理职工个人账户转移、销户或封存手续。(4)银行账户预约销户。银行根据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及预约销户申请,及时联系企业办理银行账户销户。

4、海关注销。提交注销申请书;如是报关企业需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海关即时办理企业注销。

5、公章注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电子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和企业所有公章,即时办理公章备案信息注销。企业公章当场销毁,并出具处理登记表证明。

(五)强化信用约束和失信联合惩戒

严格企业主体责任,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作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黑龙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补齐资料或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对代办企业注销的中介机构存在失信代理行为的,列入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中介黑名单”,对其代理的所有相关事项启动核实程序,实行重点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保障。“企业注销一件事”改革是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办事体验,持续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具体落实举措,强化组织领导和细化责任分工,认真做好场地、人员、设备、经费等相关服务保障,切实为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视部门协作。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注销一件事”改革的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及时梳理公布办事指南和流程图,加强部门沟通衔接,确保改革顺利实施。公安、税务、银行、社保、医保、公积金、海关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配合完成相关任务。通过建立协同联动机制,有效形成改革合力。

(三)加大宣传培训。各单位、各县要加大改革宣传解读,提高公众政策知晓度和对违法失信后果的认识,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一件事”流程办理注销业务。要认真听取有关意见建议并及时作出优化调整,不断增强改革的社会认同感。要针对性开展业务培训,推进窗口人员全面掌握工作流程、材料规范和系统操作,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和提升办事效能。

(四)抓好跟踪督导。市直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业务条线的指导协调,跟踪掌握各地工作进度,定期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推动责任落实。各地要善于提炼工作中好的做法,及时形成典型经验并加强宣传报道,争取在更大范围内做好复制推广。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按照管理权限报告上级部门。

 

附件:1.企业注销预检事项表

         2.企业注销一件事申请材料清单

         3.企业注销一件事联办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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